李某某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21-01-21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20 )鲁0103刑初5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某某县, 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月*日被济南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月*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梁、张丹,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二部刑诉[2020] 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0 年10月15日、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方梁、张丹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19日、11月19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20年8月19日、12月10日本院根据公诉 机关提请,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范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的人民币共计68. 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范某某、王某某在开发本辖区某某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分别于 2016年春节后,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8年7月、2019 年春节前,收受范某某、王某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1万元、1万 元、2万元、1万元,以上共计6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接受张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山东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辖区的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给予关照,2017年春节前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万元。
(三)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胡某某在本辖区北桥村租赁土地上的农用设施建设、融汇城项目承揽热电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分别于2017年上半年、2017年下半年、2018年中秋节前收受胡某某所送人民币6万元、10万元、6 万元,以上共计22万元。
(四)被告人李某某接受王某某的请托,承诺为王某某在本 辖区开发建设公共墓地等方面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 于2017年上半年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五)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受蒋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蒋某某在本辖区拓宽工程的承揽、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分别于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收受蒋某某所送的一卡通购物卡4张,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元。
(六)被告人李某某接受李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某在本辖区村承包土地所涉问题、协调与村民关系等方面给予关照,分别于2019年6月先后收受李某某所送人民币3 万元、10万元,以上共计13万元。
(七)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本辖区在拆迁安置、维稳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事后,李某某于2019年下半年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5把紫砂壶(价值5 000元),并花费3 000元 为对方购买摆件底座一个。综上,李某某实际收受周某某给予的贿赂9. 2万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达济南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某开发商范某某、王某某谋取利益并收取6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代其向检察机关退缴赃款68. 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范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王某某提交的费用报销单、借条、周某某提供的山东农村商业银行汇兑往账业务凭证、侦查机关调取的济南市人 民政府济政[2010] 114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 [2010] 2041号批复、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字[2013]4号批复、建设开发合同、济南市市中区区委信访局的通知、山东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表、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转让土地租赁协议、土地承包费单据、胡某某名下济南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明细、张某某名下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理财POS业务声明书、银行POS消费凭证、张某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协议书、某某街道办事处违法图斑拆除进度统计表、工作通报、济市中国土资发[2017]2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办发[2015] 35号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济国土资发[2013] 274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的通知、市中办发 [2012] 30号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意见、荒山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合同、记账凭证、报销单据汇总表、发票、支付凭证、济南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会议决议、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合同、公证书、建设某某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济南12345承办单、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立案呈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决定书、周某某名下广发银行济南分行的账户交易明细、张某某的微信转账截图、周某某的微信账单详情、某某项目现场指挥部的相关文件、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山东省文物鉴定中心出具的( 2020 )鲁文物鉴字第03号文物鉴定证书、济南市市中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济市中价认纪[2020] 1001号价格结论书、周某某的工作简历、中共济南市市中区委关于李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李某某工作简历、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侦查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说明、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检察机关开具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成立。李某某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李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2年** 月**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代其退缴的赃款68. 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陈 剑
人民陪审员 袁 振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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