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你晕了吗?
发布时间:
2020-09-02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弄清楚它们的性质和区别,才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为适合的使用。
生活中,我们买大件商品如房子、家具时,往往会跟对方签订买卖协议。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大部分人都会约定由一方先付给另一方一部分钱款,若付款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丧失拿回钱的权利;若收款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将双倍返还所收钱款。
问题来了,这究竟是“定金”、“订金”、“保证金”、“押金”、“ 违约金”呢?
它们只有一两字之差,实质差别可不小,明白它们的区别,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1、定金
具有最独特的法律性质,日常交易中,常见的是违约定金,就是以定金的丧失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主合同的补救方法。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定金是一种快捷有效的债务担保方式,因其具有双向担保的功能而被广泛应用。它约束了双方的行为,最大限度的保证和促进双方当事人都积极履行约定义务。
那么订立定金条款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2、只有写作“定金”或者“定金罚则”时,条款才能够具备定金的性质。
3、数额不能太高。定金的数额虽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4、定金要实际交付。定金属于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如实际交付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不一致,视为对定金数额的变更,且收受一方提出异议并拒收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订金
订金不具备担保债之履行的功能!它本身就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自然不能担保自身的履行。
实践中,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订金会被视为预付款,而且数额通常不超过合同标的的5‰。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订金可以作为货款进行抵扣;而在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收受订金的一方则需要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押金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从中优先受偿的一种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对押金无明确规定。它更类似于物权法上的质押。
相较于定金,押金的使用更加灵活,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定金的设立仅限于当事人之间,而押金的应用就更广泛,可以是当事人之间,也可以是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设立;同时,押金的数额也具有弹性,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合同的标的额,不受主合同标的额20%的限制。
在法律后果上,给付押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收受押金一方可以在押金范围内优先受偿;而收受押金一方违约,也不用承担双倍返还责任。
保证金
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通常而言,给付保证金的一方或是将保证金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或是将保证金向双方认可的第三人提存,从而达到保证履行合同的目的。
相较于定金,保证金具有一定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是在设立方式、要件上并不像定金那样有诸多限制。然而,保证金并不具备定金的双倍罚则,同时也不能像定金一样,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担保的部分和作用功能(例如: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分别担保合同的订立以及合同的解除,而保证金做不到这一点)。
违约金
同样具备促进双方履行合同的作用,但违约金更注重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进行制裁,以及对损失进行弥补。
但是,违约金的约定数额是有限制的,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超出损失30%标准的违约金为“过分高于造成损失”。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弄清楚它们的性质和区别,才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为适合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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