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说好不要抚养费,后悔了还能再要吗?
发布时间:
2020-07-29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由抚养方承担,另一方不承担。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往往抚养子女方又会以子女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承担抚养费的情形。
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2015年,蔡某和余某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女方余某抚养,所有费用女方自愿承担。
2019年年底,女儿不幸查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伴颈淋巴结转移,先后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等数家医院住院治疗,前后花了近7万元医疗费,由于母亲余某无经济来源,生活愈加艰难。据此,女儿作为原告起诉父亲蔡某,要求其承担医疗费35000元,另外每月给原告抚养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蔡某与余某离婚时曾约定女儿的抚养费由母亲全部承担,但该约定并不能免除作为父亲的蔡某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法院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身患重病的治疗费用,考虑到医疗费开支较大,后续治疗有不确定性、余某照顾原告无法工作等因素,理应由被告蔡某与原告母亲余某共同分摊已经产生的治疗费用。
结合本案原告的年龄、生活需要、当地消费水平以及被告蔡某的经济收入状况,法院最终判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原告,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而原告自2020年起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可报销部分)由被告蔡某与原告母亲余某平均分摊,共同承担。
大数据显示,近年来城镇居民的离婚率逐渐升高,走到离婚这一步,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就是不得不面对的事情。尤其是子女的问题,如果夫妻处理不好,也许会对孩子的一生造成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由抚养方承担,另一方不承担。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往往抚养子女方又会以子女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承担抚养费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和司法精神,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属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不能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请求给付抚养费或者增加抚养费金额都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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