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析


发布时间:

2020-03-1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必须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必须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 本罪具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四种表现形式为:第一,为他人虚开;第二,为自己虚开;第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第四,介绍他人虚开。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犯罪,即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有财产产权关系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具体业务中受票方的认定  

(一)开票方无货物销售且受票方无货物购进

受票方的定性: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二)开票方有货物销售但受票方无购进货物

受票方的定性: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三)开票方无销售货物的购进凭证但受票方有货物购进。

受票方的定性:对开票方参与了交易的达成,未认定其虚开的,受票方无问题,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对开票方未参与交易的达成,被认定为虚开的,应区分两种类型:一是受票方购进货物后,由其联系开票方、中间人虚开或承担开票手续费,应认定其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二是实际供货人联系开票方、中间人虚开或承担开票手续费,受票方应认定为接受虚开发票,并根据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供货人与开票人不一致,确定其是否属于善意接受。

(四)开票方有货物销售且受票方有货物购进,但发票票面记载的主要交易要素与实际交易不符

受票方的定性:对于不符要素明显故意,且不符要素存在实质性差异,如不符要素是受票方要求开票方按其要求开具,应认定其“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

三、罪名认定

(一)行为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取得的发票用于抵扣自身真实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款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这一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符合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构成要件。这种现象是典型的一行为触犯两项罪名。由于逃税罪条款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条款是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之间的关系,犯罪构成存在重合和交叉,依据特殊条款优先适用于一般条款的原则,行为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行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

(二)行为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并存在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具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取得的发票用于抵扣自身真实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款的行为的同时,又存在着取得收入不开具发票、设立内外账隐瞒销售收入,导致逃避缴税款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其增值税税款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表现。其次,行为人设置内外账、取得收入不开具发票,实施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或不缴税款的行为,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行为人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犯罪行为,对此类行为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避缴纳税款罪论,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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