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嫁才能继承房产,这种遗嘱有效吗?
发布时间:
2021-04-14
那么,杨小山能否以王女士再婚为由,要回叔叔的房子呢?这就涉及遗赠法律关系中的附条件遗赠。
王女士2000年年初与杨先生结婚,两人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杨先生于2008年年底病故。
杨先生于2008年10月病重期间书写遗嘱一份,载明“本人去世后,名下一套房产归我妻王女士,如果我妻再婚,该房产归侄子杨小山所有”。数名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
王女士于2012年初再婚,杨先生的侄子杨小山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叔叔留下的房子归他所有。

那么,杨小山能否以王女士再婚为由,要回叔叔的房子呢?
这就涉及遗赠法律关系中的附条件遗赠。
本案中,遗赠所附条件为“如我妻今后嫁人,房子归侄子杨小山所有”,该约束内容有违婚姻自由的规定,故所附该条件无效,杨小山无受遗赠权。
很多时候,大家习惯用惯性思维考虑问题,我的房子,我的真实意愿,怎么就无效了呢?归根到底还在于公民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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