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非亲生,愤怒“父亲”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

2021-03-12

小丽和大力2005年结婚,2008年儿子出生,大力喜出望外,对妻儿关心备至,呵护有加,随着儿子长大,越来越多的人说儿子与自己一点也不像,最终,一纸亲子鉴定书打破了温情与和睦,大力与儿子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付出多年父爱的大力瞬间崩溃,决心离婚,那么,大力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小丽和大力2005年结婚,2008年儿子出生,大力喜出望外,对妻儿关心备至,呵护有加,随着儿子长大,越来越多的人说儿子与自己一点也不像,最终,一纸亲子鉴定书打破了温情与和睦,大力与儿子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付出多年父爱的大力瞬间崩溃,决心离婚,那么,大力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1、针对小丽婚内的不忠行为,大力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吗?这就涉及配偶权问题。配偶权包括同居的权利义务、忠实义务、互相扶持的义务以及日常事务代理权等等。本案中,小丽没履行忠实义务,造成大力的配偶权受到损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大力的配偶权属于人身权益,另外,在抚养非亲生儿子的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得知所抚养的并非亲生时,其自尊心严重受挫,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所受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完全可以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2、《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小丽明知孩子非丈夫亲生,仍隐瞒事实,该欺诈性抚养构成侵权行为。被欺诈方可依法主张返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大力也可依据该条要求小丽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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