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同事的车上班,出了车祸谁负责?


发布时间:

2020-09-24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好意同乘”也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搭同事的顺风车上班出事故,同事该赔偿吗?

丹东市赛马林场职工胡先生出于好意,顺路搭载刘某等几位同事上班。行驶到赛马岔路村时,车辆翻入沟内,多人受伤,其中刘某伤势较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先生负事故全责。

胡先生和刘某的友谊也随之“翻车”了。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2760.96元。

此时胡先生直呼冤枉,自己没收一分钱,好意捎带同事上班,怎么就面临巨额赔偿,自己难道不应该免责吗?

法院:“好意同乘”不免责,但可减轻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

丹东市中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胡先生称自己是应刘某要求,无偿搭载,属于“好意同乘”,事故又纯属意外。他在第一时间也尽力救助,垫付了医疗费,应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搭乘为“好意同乘”,可减轻胡先生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

鉴于胡先生驾车存在过错,没有履行好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法院酌定减轻胡先生30%的赔偿责任且无需承担对刘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二审判决胡先生还应赔偿刘某148114元。

本案中,胡先生无偿搭载刘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如果发生事故后让胡先生承担全责,显然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但“好意同乘”并不代表好意人完全免除责任,也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风险。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好意同乘”也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那么,如何认定“好意同乘”呢?

1、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

2、无偿性,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虽然有的同乘人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仍属“好意同乘”范畴;

3、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属于“好意同乘”。

另外,以下行为就不属于“好意同乘”

1、酒店、大型超市的免费班车;房产公司的免费看房车,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

2、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风险,仍坚持搭乘的,应当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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