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良说法——P2P与“非法集资”(一)


发布时间:

2017-10-05

 目前,P2P网贷或股权众筹平台等正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速度蔓延在人们的生活中,尤其是打开朋友圈,如果不知道P2P或者众筹,感觉已被社会抛弃了。但无论是P2P网贷还是股权众筹平台,都极易涉及非法集资,尤其是构成相关非法集资的刑事犯罪。

 目前,P2P网贷或股权众筹平台等正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速度蔓延在人们的生活中,尤其是打开朋友圈,如果不知道P2P或者众筹,感觉已被社会抛弃了。但无论是P2P网贷还是股权众筹平台,都极易涉及非法集资,尤其是构成相关非法集资的刑事犯罪。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罪名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今天主要对P2P网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解析。

       一、P2P解析

      P2P金融又叫P2P信贷,是互联网金融(ITFIN)的一种。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

在P2P平台中设立资金池、自融等等,都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同时有以下四个行为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一,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报; 第四向不特定对象融资的。

    但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以上条件也有例外:没有公开宣传,只向亲友和单位内部特定对象融资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个人的话,集资款达到20万以上或者集资对象达到30人以上,或者造成存款人10万元以上直接损失的,就达到负刑事责任的标准了。单位的话,负刑事责任的“起步标准”是集资款100万以上,集资对象150人以上; 给存款人造成50万以上损失。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规定,如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即使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也要负刑事责任。

      四、P2P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首先,P2P网贷的借款人(融资方)本身即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只要通过P2P平台融资等达到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P2P网贷平台只是其非法集资的工具,在P2P平台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追诉标准”时,自然也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再次,P2P网贷平台还可能成为共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借款人达到本罪“立案追诉标准”时,如果P2P网贷平台还收取了借款人上述费用的,构成共同犯罪的,也会承担刑事责任。

     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没有解救办法了?

     如果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该怎么做呢?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相关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要想不坐牢或少坐牢,那就要及时把集资款还回去。

      六、如何避免陷入非正规P2P的陷阱?

      P2P作为投资理财的新途径,如何辨别P2P的安全性是投资理财的重中之重。作为正规的P2P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具有真实的借贷业务,线上与线下的资料可查且清晰透明;

     2、P2P平台对到期抵押物的处理能力,这能很好反映平台的风险控制能力;

     3、平台的资金系通过第三方托管,不设置资金池,也不自融;

     4、平台具有足够的担保、赔偿、保险等备用金。

    以上介绍了P2P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及构成该罪后的补救办法,并对如何识别正规P2P作了解析,关于P2P与其他非法集资罪名的解析且看下回详解。

     团队介绍

     方良律师事务所自设立以来,依托多年的刑事法律实践,汇集专业人才、整合资源优势,积极开拓,锐意进取,在9年的刑事法律实践中,历练出一支卓越的专业律师团队,在典型和非典型的刑事诉讼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开辟和创新了独到的业务辩护模式。经过9年的发展,如今的方良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山东省最具专业力、竞争力和业务辐射力的刑事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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