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盆过继”的侄子,能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发布时间:
2021-04-30
一边是“摔盆过继”的侄子,一边是拿着协议的叔叔,房子应该归谁呢?
王大宝2001年2月1日因病过世,根据村里的风俗,需要有子女为他摔盆送终,但是王大宝生前未婚,无儿无女。于是出殡当天由族中老人在本家后辈中挑选了一个后辈王小柱为其摔盆送终。
按照当地习俗,摔盆的后辈意味着被过继给死者,死者的遗产都由摔盆者继承,于是,为王大宝摔盆的侄子王小柱便一直居住在王大宝的房屋中。
十年后,王小柱所在的村子按照政府规划整体搬迁,王大宝的房子可以得到近五十万的拆迁补偿款,就在王小柱拿着王大宝的房产证以房主的名义去村委领补偿款的时候,王大宝的弟弟王二宝拿着一份赠与协议的公证书找到村委,声称王大宝去世前已经将该房产赠与自己。于是王二宝与王小柱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边是“摔盆过继”的侄子,一边是拿着协议的叔叔,房子应该归谁呢?

先来说说“摔盆过继”在法律上的性质,这明显属于习惯法。习惯法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多数人对同一事项,长期反复而为的惯常行为。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结合本案,“摔盆过继”是当地无子女老人的惯常选择,当地人也认可“摔盆”的人就是死者的子女,并且“摔盆过继”也不属于陋习,王小柱因“摔盆过继”得以入住王大宝留下的房屋,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不应干涉。
况且王小柱入住十年之久,王二宝从未主张过权利,王小柱并不构成非法侵占涉案房屋,故法院驳回王二宝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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