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二人的共同遗嘱和打印遗嘱有效吗?
发布时间:
2021-03-23
那么,前一份夫妻共同遗嘱和后一份王爷爷的打印遗嘱到底该怎么认定呢?
王爷爷和孙奶奶是一对老夫妻,2010年3月11日,夫妻二人立代书遗嘱一份,大王和小王是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遗嘱载明:“财产由大儿子和小儿子平分”,2010年8月,孙奶奶去世,2010年12月,王爷爷立打印遗嘱一份,有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两名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签名,遗嘱载明:“夫妻俩立遗嘱后,大儿子对两人不闻不问,所以决定将所有财产由小儿子继承”,两年后,王爷爷去世,他的大儿子和小儿子为此发生了纠纷。
那么,前一份夫妻共同遗嘱和后一份王爷爷的打印遗嘱到底该怎么认定呢?

虽然我国《民法典》没有对共同遗嘱作出特别规定,但也并没禁止共同遗嘱这种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本案中,这对老夫妇的共同遗嘱是其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王爷爷自己立的打印遗嘱也是有效的。
那两份有效的遗嘱又该怎么适用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该分两部分来看,打印遗嘱中涉及王爷爷处分的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遗产份额应认定为有效,按打印遗嘱执行;打印遗嘱中涉及王爷爷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孙奶奶的份额应认定为无效,按照二人的共同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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