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能请求分割另一方的“私房钱”吗?
发布时间:
2021-03-15
那么,宋小松能否请求分割这20多万“私房钱”呢?首先要判断这笔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小雅认为这笔钱是她婚前房产出租所得。
张小雅(化名)和宋小松(化名)于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都是离异再婚,前一段婚姻各自都有子女,所以婚后没再生育子女。半路夫妻波折多,因为各自子女等家庭琐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6年2月两人分居,张小雅同年3月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2017年2月,张小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小松提出,张小雅偷偷给其儿子攒钱买房,但这部分“私房钱”具体数额和去向他不得而知。经查,2015年底,张小雅将210000元转给儿子张小北(化名)。

那么,宋小松能否请求分割这20多万“私房钱”呢?首先要判断这笔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小雅认为这笔钱是她婚前房产出租所得,自然应该归她个人所有,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认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这笔“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两人都有权请求分割。

关于具体分割,又牵扯另外一个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小雅偷偷把所谓“私房钱”转给自己儿子的行为应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据此认为张小雅可以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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